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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 肇事身亡

2018年6月22日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http://www.ycjtsglaw.com/
  2002年3月9日晚22时许,黄岛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分局指挥中心指令:在辛安办事处于家村西园艺场后侧陈大公路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请快速赶赴现场处置。
  接警后,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及事故科民警7分钟到达现场,并迅速展开现场勘察工作。现场位于**路园艺场北侧路段,路为东西走向,无标钱,水泥路、较为平坦,路宽8米,事故发生时天黑无路灯。在事故现场,一辆车号牌为鲁b*****的自卸大货车和一辆临时号牌为皖a*****的微型小货车相撞,受伤司机已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
  案发经过
  3月9目日晚22时30分,即墨市蓝村镇**村驾驶员赵**,驾驶鲁b*****号自卸大货车,从胶南市王台镇房家沙场拉沙子送往黄岛。当赵**沿陈大路自西向东行至于家村西国艺场后侧路段时,正遇杨**(男,32岁,黄岛港头**村人)醉酒后无证驾驶临时号牌皖a*****微型小货车从东向西对行至此,因醉酒杨驾驶车辆时在路中呈“s”型行驶,刹那间两车相距仅几米,因措不及防,导致两车对撞,杨**被撞挤在驾驶座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分析
  根据现场勘察取证和有关技术鉴定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杨龙华无证且醉酒后驾车(经技术鉴定:杨**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中枢神经已被麻醉,导致意识模糊,动作偏差。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六项: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之规定;赵**驾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且遇险后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及第四十九条四项规定: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杨龙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新波负事故次要责任。
  “酒驾”肇事案件的立法对策
  从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我国交通安全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角度出发,适当借鉴并参考国外先进经验,我们认为对于“酒驾”肇事案件,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1.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幅度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反观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定刑都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
  2.考虑增补新的罪名
  在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而以危险方法Σ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醉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因此,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就国外立法而言,考虑到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的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设有醉酒驾驶车辆罪,即醉酒驾驶本身就构成犯罪。这对于遏制这些国家中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起到了明显效果。因此,可以考虑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违规驾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都包含在一个罪名之中。同时,将该罪的基本犯罪形态设置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等危险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并且威胁到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危险性质的犯罪;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3.完善刑罚设置
  基于现实中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多,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我们认为,应当考虑设置死刑。但是,基于我国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刑法立法对于“酒驾”肇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规定极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此外,在刑种配置上,可考虑设置罚金刑,并增设一定时期的禁驾或终身禁驾的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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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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