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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出租车内受伤案十级伤残获赔19.3万
毛某,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

2006年4月8日17时55分许,毛某乘坐的张某驾驶的出租汽车,在某区古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三西路口左转弯时,与在文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古翠路口右转弯的案外人林某驾驶的别克轿车相撞,造成浙出租车内乘员毛某及其家人、别克车内两乘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毛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06年4月17日,某市某区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等不负事故责任。经毛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委托司法鉴定,毛某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后于2008年7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出租车公司赔偿毛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82493.48元。

2008年8月19日开庭时经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律师的努力,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出租车公司赔偿毛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9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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