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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伤者追加索赔被驳回
霍小姐被刘女士撞伤后与刘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刘女士支付其受伤后6天内的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1000元。但是,霍小姐的腿后来又接受了长期治疗,于是霍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追加索赔10000元。近日,顺义法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了霍小姐的诉讼请求。
   原告霍小姐诉称,2008年7月29日,其上班时,被告刘女士驾驶摩托车将其左膝撞伤,休假7天吃药治疗。后经单位领导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其左膝一直疼痛难忍,于是去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治,经诊断要求其休假理疗,加外用药。原告经休假122天进行治疗,现仍未痊愈,还在治疗之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余元。
   被告刘女士辩称,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提出调解,双方于2008年8月3日在厂领导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霍小姐与被告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将当事人的侵权之债转为合同之债。调解书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现被告已依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霍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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