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坏账呆账
债务风险
清偿举证
债务纠纷
债务诉讼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处理
栏目导航
坏账呆账
债务风险
清偿举证
债务纠纷
债务诉讼
债务追讨
债权权利
债权知识
民间借贷
借贷纠纷
债务法规
交通资讯
事故案例
交通法规
酒后驾车
事故索赔
交通安全
事故认定
事故赔偿
交通知识
事故处理
事故鉴定
交通肇事
事故诉讼
文章列表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的
2017年7月12日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被扶养人的范围认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 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对于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却出于善意而对需要被扶养的人进行扶养,例如妇女丧偶后带着原来的公婆改嫁,甘心赡养原公婆,这是一种社会美德,应该加以褒扬。那么,在该妇女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致死或残疾时,从法律上赋予其原公婆以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这不仅是对该妇女的善行的一种肯定,更是法律对善良社会风俗的一种保护。同时,对于加害人来说,其承担这份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5、事实收养,虽然法律并没有认可,但是如果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受害人就是事实被收养人的扶养人,应当将其概括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中。
6、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后,如果其配偶、父母或成年的子女因其他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能否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赋予受害人或受害人有义务扶养的人的生活费追偿权。
来源: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双军——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13926587318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毒品犯罪案件律师
北京房地产租赁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长沙工程纠纷律师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赤峰刑事律师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鄂尔多斯债务资金管理律师
广州代写合同
杭州刑事律师
杭州医疗纠纷律师
霍邱律师
金华婚姻纠纷方面律师
泸州合同律师
泸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泸州离婚律师
泸州律师
泸州刑事律师
南京计算机犯罪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专业房地产律师
上海合同纠纷推荐律师
上海破产法律师
上海期货律师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天水资深行政起诉律师
乌鲁木齐合同纠纷律师
沂水专业律师
银川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玉环市知名律师
张家港市知名律师
郑州婚姻家庭律师
深圳律师
深圳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2658731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