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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酿车祸惨剧,从轻处罚被判拘役五个月
超速行驶酿车祸惨剧

现年34岁的赵桂华于2005年10月29日12时许,驾驶孝感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富康”小车从荆门市出发驶往孝感,行至107省道124KM+800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驶出道路,与停在道北桥头东侧路口处的一无牌“力之星”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将坐在摩托车上的赵某及站在车旁的刘某连人带车撞入道边的河中,造成两车受损,赵、刘两人受伤,赵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桂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桂华主动报案,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63927元。

从轻处罚被判拘役五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桂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鉴于其案后能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京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孝感人赵桂华拘役五个月。

根据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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