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鉴定
文章列表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案例一:
  陈某(35岁,合肥人)于2010年3月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部门所评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5级、6级、8级、9级和10级5个级别,其中共济失调为5级伤残,智力损害为6级伤残,脾切除为8级伤残,肝部分切除为9级伤残,左动眼神经损伤为10级伤残。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方认为,由于受害人经评定共有五个伤残等级,每个伤残等级所获得的赔偿额相加已经超过了1级伤残的赔偿额,因此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按1级伤残计算。而加害方认为,受害方提出按1级伤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其被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即5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
  案例二:
  聂某(66岁,合肥人)于2010年7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其多处构成不同等级的伤残,分别为7级、9级和10级伤残。对于由此造成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人和加害人双方意见相差很大,彼此争执。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其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进行了规定: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处伤残  1  1  h    a=i     a=i      i=1     i=1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9年11月16日)规定:
  第四十九条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一般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相应比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一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0%,依次递减,十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累计增加的伤残赔偿指数最高不得超过10%;多处伤残等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例:某受害人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在最高伤残八级的赔偿指数30%基础上,提高一处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的十分之一)和一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的十分之一),即该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应为30%+2%+1%=33%。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但未影响其实际收入(如离退休人员等),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可总结为:
  (1)60周岁以下的人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60周岁以上的人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75周岁以上的人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据此,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案例一中陈某的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指数应当为:60%+5%+3%+2%+1%=71%,其残疾赔偿金为:71%×14085.7×20=200017元。


  案例二中受害人聂某的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指数应为:40%+2%+1%=43%,其残疾赔偿金为:43%×14085.7×14=84796元。

来源: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双军——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13926587318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2658731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