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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解答(二)
2016年8月25日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诉讼时效,是指如果受害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物损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据不完全统计,约有十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在案发一年后才提起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确保在案发一年后仍然可以起诉并且胜诉呢?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以上三种情况,时效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对涉及伤残鉴定的,其诉讼时效可以从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即使定残日已经超过一年,其诉讼时效仍可在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年时间。
为了减少诉讼时效风险,确保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全部获得赔偿,笔者在此忠告各位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处理赔偿事宜(律师费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并且会获得法院支持),如果碰到情况特别复杂短期内无法一揽子解决的,笔者建议受害人可以分阶段起诉,这样既可以有效获得赔偿,又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而导致败诉之法律风险。
什么时候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赔偿中一个最大的项目,而且也是决定交通事故时效起算时间的重要法律依据。何时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目前很多当事人对此都有误解,认为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6个月以后才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其实不然,准确地说,在受害人治疗告一段落或治疗终结后,法医认为伤情相对稳定之时即可进行伤残鉴定。
因为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不同,所以可做伤残鉴定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可能是1、2个月,也可能是1年或更长时间。
什么是神经功能障碍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鉴定分为肢体、容貌等级伤残和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两种,需要受害人分别提出申请,并由法医分别进行鉴定。一般受害人只知道肢体、容貌的伤残可以鉴定,其实,对于脑部受伤害的,应当提出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等级伤残鉴定。有的受害人肢体并无伤残,但却有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的等级伤残,如果不对此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将使受害人丧失对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等级伤残的巨额赔偿。
一个受害人可能被鉴定出有几个相同或不同等级的伤残,或者同时有肢体和神经伤残的,应如何确定其赔偿的伤残等级系数?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伤残等级系数分成10级,法律规定最低的赔偿等级系数为0.1,即10级伤残,最高的赔偿等级系数为1,即1级伤残,每个等级系数差值为0.1。但是没有规定同时有几个相同或不同伤残等级的受害人的综合赔偿系数为多少,而受害人在起诉时必须对此有明确的诉求,这就需要律师在起诉时根据不同情况,凭常年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受害人的综合伤残等级,以此确定伤残赔偿金额。
伤残等级确定后,能否直接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不能。因为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取决于多种因素。
比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决定了赔偿金额是否要打折,受害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决定其计算基数,此外还要看受害人年龄大小,有多处、多种伤残的还应综合确定其伤残等级系数。交通事故发生在什么地域,受害人工作地域的生活水平等也是关键因素,只有确定了全部因素后,才能综合计算出伤残赔偿金的具体金额。
在上海,今年仅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这一单项,最高赔偿金额可达533500元,加上其他十多个赔偿项目,因动态因素过于复杂而难以计算出最高综合赔偿金额。
笔者去年所打的一场交通事故官司,受害人综合获赔金额高达200万元。
什么是“三期鉴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有了法医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受害人,有没有误工损失赔偿呢?
有。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在上海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具体行业的人员,可以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已经退休的人员有没有误工损失赔偿呢?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退休以后在家颐养天年的人,没有误工损失的赔偿。如果退休以后又获得聘用上岗,有固定合法的工作和收入的,这部分的损失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并获得赔偿的。
法医给了一定的误工期,但单位因工伤或其他原因未扣发工资,还能要求肇事人赔偿吗?
不能。依据是“损失实现赔偿原则”,既然没有损失,就不能要求赔偿。
误工期是否与“定残日”有关?
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
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
例如一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在交通事故过了2年才申请做伤残鉴定,以期获得更多的误工损失赔偿。由于其伤残等级较低,不需要长时期的误工休息,结果事与愿违,在三期鉴定中,法医只给了两个月的误工期限,法院也只判了两个月的误工损失。
如何计算护理费?
法医确定的护理期限是索赔的依据之一,实际护理期限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以后的时间,护理费用一般根据保姆市场价格按月计算。如果是亲属护理,其护理费用高于保姆费用的,则需要举证证明亲属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同样也会获得法院支持。
比如,当事人出车祸住院3个月,其丈夫每月工资1万元,只要证明丈夫确实因在医院护理妻子而被扣除了3个月的工资,这3万元的护理费一般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如何计算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比较简单,根据法医确定的营养期限以每天20至40元的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能够全部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医院里治疗的费用全部都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被告方有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诉求:
1、在治疗交通事故伤残中,附带治疗与本交通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2、无医师转院证明的其他医院的治疗费用,有特殊原因除外;3、无处方的外配药;4、无姓名的处方和医疗费单据;5、无日期或与交通事故日期不符的医疗费单据;6、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高标准治疗费用;7、当天重复配药的费用;8、非正规用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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