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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惨案 法庭调解解纠纷
朋友欢聚,本是一件乐事,却因酒后驾车,导致三死一伤,4个家庭支离破碎的悲剧,并为此诉讼至法院。近日,亳州中院了结一起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8年5月8日,涡阳人王涛从部队探亲回家路过亳州,战友秦某热情挽留为其接风洗尘,随后邀来支某、代某在南洋大酒店宴请
  朋友欢聚,本是一件乐事,却因酒后驾车,导致三死一伤,4个家庭支离破碎的悲剧,并为此诉讼至法院。近日,亳州中院了结一起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8年5月8日,涡阳人王涛从部队探亲回家路过亳州,战友秦某热情挽留为其接风洗尘,随后邀来支某、代某在南洋大酒店宴请王涛。酒过三巡,支某驾驶挂在女友李某名下的皖s00008号(临牌)本田飞度轿车送王涛回涡阳,岂料在行至涡阳县陈大镇大王村路段时与葛某驾驶的皖s05676号金龙客车相撞。王涛、支某、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秦某受重伤。经涡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支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负次要责任,王涛、秦某、代某不负责任。葛某驾驶的皖s05676号金龙客车,为亳州市汽运公司第四汽车队所有,车辆承包人为张某,投保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 s00008号本田飞度轿车投保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亳州支公司。
  另查明,受害人王涛于2000年12月从涡阳县入伍,在武警河南省部队8683部队服役,2001年9月调入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二支队,2005年9月因表现突出,受到国家领导人的接见,被破格提拔为该支队一大队四中队排长。
  事发后,王涛父母心痛不已,伤心之余,将皖s05676号金龙客车的所有人第四汽车队、承包人张某、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s00008号本田飞度轿车的车主李某、太平洋保险公司亳州支公司全部诉至涡阳县人民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涛的死亡赔偿金参照《2008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472460元,丧葬费参照《2008年度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11090元。王涛系部队军官,他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赔偿70000元。安邦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相关当事人按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王涛父母损失243065元,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亳州支公司赔偿王涛父母损失20000元,李某赔偿王涛父母损失290485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声称自己不是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是支某买的,因自己与支某生前是恋人关系,支某背地里办在自己名下的,支某是实际车主。
  针对李某的上诉意见,亳州中院法官认真审理后认为,所有的证据都证明本田飞度轿车的车主是李某,即便事出有因,李某也不能因此推卸责任,但李某本人也是这次车祸的间接受害者,男友支某为此失去生命。
  为了化解当事人的“心结”,主审法官多次给王涛父母打电话,进行劝慰,在法官的苦心劝慰下,王涛父母表示放弃22万余元,李某一次性赔偿7万元即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九泉之下的王涛和他的朋友也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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