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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对于挂车交强险各保险公


       2010年2月3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保监厅发〔2010〕11号文,进一步明确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对于挂车交强险,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险公司均应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即主挂车交强险实行“双投双赔”。
      
      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厅发〔2010〕11号
      
      发布日期:2010-2-3
      
      执行日期:2010-2-3
      
      各财产保险公司:
      
       2010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意义。甩挂运输是一种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对于提升运输效率、提高载重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和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挂车保险工作。
      
       二、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三、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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