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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问题之——民事赔偿执
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大,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该类案件的肇事者多属于低收入阶层,平时的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动轨过万。另外,还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客观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置法律于不顾,以隐藏、转移、变卖财产、远走他乡等方法逃避赔偿义务,甚至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法院执行职务,特别是一些未办过户手续的肇事车的所有者,因承担垫付责任而成为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义务;有的申请人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充分地举证,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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