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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违约之后追加担保人有效吗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双军律师,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双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务人违约之后追加担保人有效吗

债务人违约之后追加担保人有效吗

债务人违约之后追加担保人有效,债务人违约后债务有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如果是一般保证的,经强制执行后债务仍然没有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债务违约后,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为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务人违约后债务有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如果是一般保证的,经强制执行后债务仍然没有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债务违约后,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把连带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那么它就当然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如果认为连带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事实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就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否认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二者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由,而后者是绝对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由。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三、《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由于保证存在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这自然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分别加以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可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才不会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保证。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情况下,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如果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产生对债权人明显不公的后果。因为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可能已经不再承担保证。有鉴于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二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在连带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人将不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因此而开始起算。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可以不分前后分别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很显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关于连带保证中,是将主债务诉讼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分别加以规定的。我们在理解该解释时,绝不能仅仅根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面,就简单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问题的结论。其实,在理解该解释时,只要结合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可得出正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这个条文中可知,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撇开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而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引起中断。

综上,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不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只是它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若存在着诸如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起诉等法定情由时,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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