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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的条件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双军律师,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双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委托代理的条件

  委托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个条件构成。

  委托人与代理人必须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自愿约定

  委托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有委托代理的内容,有委托和受托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就必须坚持自愿约定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任何一方都不能凭单方意志决定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

  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借贷代理活动

  在委托代理借贷活动中,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如果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就无法说明是委托代理行为,如果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受。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权限是指代理权的范围。受委托人只有接受委托才有代理权,而代理权限又受到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制约。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表示借款意思的,各个事项是由委托人决定的,委托人决定的委托事项构成代理范围,代理人不得超逾代理范围进行代理活动。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范围进行借款活动,事后又不能得到委托人的追认,超逾部分被视为代理人自己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另外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2、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利息约定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4、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已实现。


来源: 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Tags: 委托代理的条件,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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