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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风险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双军律师,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企业债务风险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债务风险指债权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企业债务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企业债务风险存在的原因有哪些呢整理了企业债务风险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的杠杆率持续走高,进一步弱化了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对企业长期可持续盈利能力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企业债务风险日渐积聚,爆发和蔓延的可能性增大。

一、多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债务风险不断攀升

企业债务风险是在企业债务堆积的过剩中产生的,引发因素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1、宏观方面,经济增速放缓,产能严重过剩,导致企业负债螺旋上升。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美经济陷入长期低迷,导致外需疲软,再加上我国进行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造成内需不足。

在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不足的情况下,我国企业部门却以再杠杆化来应对需求不足的问题,即以更大的产能扩张来吸收原有过剩的产能,最后形成更大的产能过剩。由于产能过剩的加剧,工业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利润率下降、亏损面扩大。由于收入增速远滞后于债务增速,形成债务的堆积,而债务杠杆的上升又反过来对总需求形成极大的制约,出现产能过剩和负债率提升的相互强化螺旋。

2、微观方面,投入要素成本上升,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企业负债高企。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持续较快增长,增加了企业成本压力。主要原材料成本不断上升或维持在高位,能源等资源性要素价格快速上涨;随着我国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工业企业面临的节能环保压力不断增加,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税费负担较重,甚至在经济形势不好时,部分地方政府加大了税收稽查力度,反而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增加。

此外,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比如2012年底,上市公司整体收益率为5.4%,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8%,整体处于亏损状态,如果考虑到其他融资方式的更高成本,我国企业部门负债率将进一步提升。人民币持续升值也加重了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企业经营成本高企、盈利水平下降,是企业债务负担上升的直接原因。

二、高负债进一步弱化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

过去五年,在全球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大背景下,创新成为各大国突破发展瓶颈、培育发展新优势的战略支点,成为推动全球经济走向复苏与繁荣的制胜法宝。

我国在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经济增速也进入了“换挡期”,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长方式转变,必须充分发挥创新的重要作用,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主要是由企业决定的,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但目前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尚不尽如人意。

首先,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不足,对中长期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我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低,盈利能力不佳,国际竞争力不强。此外,盈利靠前的高科技企业几乎全部是美国企业,而我国仅有华为等极个别企业在列。

其次,高负债对企业创新研发存在挤出效应,影响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现代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具备强大的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又根源于不断创新。目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仍然处于低层次阶段,核心技术和生产设备主要还是依靠从外部引进,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长此以往将导致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衰退,核心竞争力无法形成。更主要的是受到企业盈利水平和投入能力、创新收益和企业治理结构等内部条件的制约,其中企业盈利水平对研发投入和投入规模具有关键影响。

再加上近来年我国企业负债水平不断升高,导致更多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研发经费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更加弱化了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使得企业在研发创新、流程再造、模式创新等领域的支出大大降低,最后使得企业长期增长的技术和组织基础不牢。

综上,企业债务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多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债务风险不断攀升、高负债进一步弱化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希望以上由整理的企业债务风险的知识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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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我国公司法里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企业在进行注册的时候都是有一个法人进行所有的法律承担的,如果企业倒闭企业法人无力偿还企业债务怎么办呢下面就跟一起来看看如何解决吧。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有哪些诉讼对策

一、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

1、关于执行法人制度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要认真执行法人制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它法人的连带。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业主或合伙人承担清偿。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15条第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但是在此类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将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追加为被告并负责清偿债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被撤销、歇业的,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应直接由其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全部。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并承担全部。对于经查实债务人确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成立新的企业法人,原企业已成“空壳”的,可按法人分立处理,在诉讼中可将新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并对原企业的债务负连带。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公司虽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

二、追究出资方的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

三、追究担保人的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四、追究承包人的

法发8号文件,《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时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3、发生诉讼时, 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

五、追究验资部门的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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